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762號原告 賴美毓 被告 陳賴美貞
賴美媛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7,877元(計算式:系爭苗栗縣○○鄉○○段○○○○號土地面積3410.3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350元原告應有部分1/3=39787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調解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