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764號聲請人 溫世明 相對人 溫碧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訴狀內僅謂請求還移一切財富,未載明系爭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因上開事由非不得補正,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聲請不合法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系爭標的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按系爭標的金額補繳聲請費;若未查報系爭標的金額者,應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由聲請人暫先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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