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763號原告林瑞蓮
巷107號被告 林靜雨
號2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29,200元(計算式:苗栗縣苗栗市○○○段14之4地號土地面積762平方公尺上開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1,000元原告應有部分3/5=5,029,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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