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35號原告 陳嘉琪 訴訟代理人 陳華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0,7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書記官王宣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