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02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02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02547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8法定代理人甲○○
、28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原名: 鄒純奇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補正本票之原本。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簡易庭法官汪漢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書記官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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