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68號原告 彭黃金柳 被告 風文明
陳偉蓉 邱玉美 陳洪罔市 蘇吳貴 吳玉鈴 陳淑惠 連玉燕 陳萬順 連 陳阿蔭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87,32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共占用苗栗縣○○鎮○○段○○○○號土地面積14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1,338元=2,987,3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