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苗小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苗小字第87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江惠姍 、 陳坤松 被告 李世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三十二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