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二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壽夫 送達代收人 孫道隆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陸拾柒萬捌仟捌佰叁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玖仟捌佰貳拾叁元,折合新台幣貳萬玖仟肆佰陸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玖仟肆佰貳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佩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徐永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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