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九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四具保人乙○○右列聲請人因被告恐嚇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恐嚇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三萬元,由具保人乙○○於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檢送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以上均為影本)影本等資料,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核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乙○○所繳納之保證金三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丁俊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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