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3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浦家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所犯數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4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浦家瑞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浦家瑞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浦家瑞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茲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復考量受刑人各次犯罪時間、犯罪型態、侵害法益及品行等因素,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附表:受刑人浦家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7年3月1日│107年8月30日│├──────┼────────────┼────────────┤│偵查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7年度毒偵字1285號│107年度毒偵字第3241號│├─┬────┼────────────┼────────────┤│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582號│107年度訴字第1478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0月12日│108年1月30日│├─┼────┼────────────┼────────────┤│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582號│107年度訴字第1478號││決├────┼────────────┼────────────┤││確定日期│107年11月16日│108年3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0787號│108年度執字第2669號│││(108年度執緝字第50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