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55號聲請人 余永吉 相對人簡 建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參拾伍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經本院106年度新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確認通行權存在,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本件相對人 簡建忠 )負擔。嗣被告簡建忠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上字第176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並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本件相對人簡建忠)負擔而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及聲請人所提出之計算書、單據審查後,當事人間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書記官陳慧玲計算書:
┌───────┬─────┬─────────────────────────────────┐│項目│金額│備註│││(新臺幣)││├───────┼─────┼─────────────────────────────────┤│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一、由聲請人預納│├───────┼─────┤二、依本院106年度新訴字第1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本件相對人簡││複丈費及建物測│1,600元│建忠)負擔││量費│││├───────┼─────┤││複丈費及建物測│1,600元│││量費│││├───────┼─────┤││複丈費及建物測│1,600元│││量費│││├───────┼─────┤││複丈費及建物測│1,600元│││量費│││├───────┼─────┼─────────────────────────────────┤│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一、由上訴人簡建忠預納││││二、依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上字第176號判決諭知由上訴人簡建忠││││負擔。│├───────┼─────┼─────────────────────────────────┤│合計│49,737元│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3,735元││││計算式:(17,335元+1,600元+1,600元+1,600元+1,600元)=23,7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