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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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9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得財
被上訴人
即被告BJ000-A112083
BJ000-A112083A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繳納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0,050元,並於114年2月7日將上開裁定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有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參照,其上訴顯非合法,爰依首揭法律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