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2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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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05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RONALDYEECHIHOU(中文姓名:余智豪,馬來西
指定辯護人 陳青來 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698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因羈押期間將至,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裁定如下:
主 文
RONALDYEECHIHOU(中文姓名:余智豪)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余智豪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犯罪嫌疑重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裁定羈押,於113年12月25日執行羈押在案。
三、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犯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本案雖於114年2月27日宣判,然因檢察官及被告均可能上訴,全案尚未確定。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4年2月4日訊問被告,參酌其當庭所述、辯護人及檢察官之意見,並斟酌被告為馬來西亞國籍之外國人,以觀光事由入台,自陳在我國沒有固定之住居所(本院卷第90頁)等情,認倘僅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霈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蕎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