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144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陳銀鉗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陳文慶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陳金全 訴訟代理人 陳俊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書記官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