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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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51號上訴人 王玟心
王心彤 王香羚
3樓之4以上上訴人與 蘇本德 、 蘇南鯧 、 吳蘇錦春 、 蘇錦治 、 蘇本雄 間因
100年度家訴字第51號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肆佰捌拾柒萬壹仟零肆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叁仟玖佰陸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貞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書記官李采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