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監宣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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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監宣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監宣字第268號聲請人 陳瑩達 關係人 陳宛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中第三行關於「民國00年0月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第五行關於「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貞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書記官李采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