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小字第642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小字第64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張毓麟
被   告 乃新
      乃 吳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5年4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伍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九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六計算之
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一
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
零五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三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二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八三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零點一七六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
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
點一六九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四三三計算之
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零點八六六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書記官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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