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13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134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4631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訴字第4683號),判決如下:
主文甲○○傷害人之身體致重傷,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肆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增列臺中市北屯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告訴人 李宗澤 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為證據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告訴人因被告之毆打致受有嚴重肝硬化併食道胃靜脈破裂及出血性休克、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及身體多處挫傷及擦傷及脾臟切除等傷害,有財團法人佛教慈濟醫院台中分院診斷證明書1份在卷可憑。且檢察官函查該院告訴人脾臟切除是否造成病患身體功能重大影響,該院函覆稱:「脾臟的功能與免疫系統有關,故脾臟切除之後,對病患的免疫系統有影響,病人的免疫功能將比一般人差,容易受到細菌的侵襲,而至引發感染(如肺炎)等等,也容易身體衰弱」,有該院97年10月8日慈中醫文字第970746函在卷可稽。且按脾臟切除之影響:由於脾臟的功能主要有三:①儲存血液。②破壞老舊血液。③為淋巴系統的一部分,含有大量淋巴球、巨噬細胞等。因部分血球停留於脾臟,故免疫細胞如淋巴球、巨噬細胞可有較充足的時間吃掉其中的有害物質,如細菌等等。若脾臟遭到切除,則少了一個人體的檢查哨,故抵抗力及免疫能力會變差。而脾臟可生成淋巴細胞製造抗體,因此脾臟能捕捉並摧毀體內的寄生,此外,它還能產生白血球,且遇緊急狀況或急病時可釋放出大量的紅血球,並為人體溶血與造血之重要器官之一,若遭切除,即不可復得,已影響人身器官之完整,並造成免疫力變差,難謂非屬重大不治之情形,雖脾臟之切除,其功能在西醫觀點可由其他淋巴組織替代,但卻有增加特殊感染機率,即人體免疫力減低,就人體自然防衛體系而言,免疫能力之降低,身體遭受外界侵入之危險相對增加,對身體及健康之影響不可不謂重大。況脾臟之切除,其所主掌對身體之主要功能喪失,對人體將有重大影響,是以本件告訴人之脾臟既經切除,原有功能完全喪失,且致人體之免疫機能受損,足見告訴人受傷害後脾臟切除,自已屬於身體及健康有重大不治之傷害(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653號、87年度台上字第2281號、91年度台上字第5241、97年度台上字第1276號判決意旨參照)。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後段之傷害人之身體致重傷罪。
又該罪並非告訴乃論之罪,是被害人李宗澤雖於偵查中具狀撤回告訴,本院仍應審判,附此敘明。
三、又被告所犯上開罪名之法定本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被告行為雖不可取,惟其犯後業已與被害人調解成立,得到被害人之諒解,被害人並具狀撤回告訴,及被害人所受重傷害之情節,暨檢察官亦具體請求量處被告有期徒刑1年8月等情,本院認宣告法定最低之刑,猶嫌過重,其犯罪之情狀,尚非全無可憫之處,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減輕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素行良好,因細故對被害人施以傷害行為,造成被害人受有重傷害,行為殊不可取,惟念其犯後業已與被害人調解成立,得到被害人之諒解,足見悔意甚殷,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觸犯本件犯行,並與已被害人調解成立,得到被害人之諒解,被告經此偵審科刑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4年,以啟自新。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59條、第277條第2項後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洪堯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沈慧玲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