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78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4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伍包,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戒毒偵字第76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5包,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海洛因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列為第一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
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4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及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上開扣案之白色粉末5包經分別送法務部調查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等情(數量及其鑑定報告均詳如附表所示),有各該鑑定報告書共3紙附卷足憑,是故上開扣案物,均確屬違禁物無訛,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一如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附表:
┌─┬──────┬──────┬───────────┬────────┐│編│扣案毒品│重量(單位:│鑑驗報告書│卷附頁數││號││公克)│││├─┼──────┼──────┼───────────┼────────┤│1│海洛因2包│淨重0.058公│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克,取樣0.00│務中心98年2月11日航藥│檢察署98年度毒偵││││32公克,驗餘│艦字第0980538號鑑定書1│字第720號偵查卷││││淨重0.0548公│紙│第32頁││││克│││├─┼──────┼──────┼───────────┼────────┤│2│海洛因2包│淨重0.98公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驗室98年3月26日調科壹│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09823010130號鑑定│字第1349號偵查卷│││││書1紙│第29頁│││││││├─┼──────┼──────┼───────────┼────────┤│3│海洛因1包│淨重0.2590公│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克,取樣0.06│務中心98年3月31日航藥│檢察署98年度毒偵││││45公克,驗餘│艦字第0981666號鑑定書1│字第2292號偵查卷││││淨重0.1945公│紙│第29頁││││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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