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1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119號債權人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零肆佰壹拾貳元,及其中之新臺幣叁萬零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鶴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