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洪雅慧
相 對 人 蔡欣妤
相 對 人 蔡于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蔡欣妤、蔡于嘉清償借款事件,聲請
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項情形,依法令
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
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
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於本院107年12月20日下午3時15分言詞辯
論庭時,陪同相對人出席的在場旁聽之人,疑似持手機對聲
請人拍照,認該行為有侵犯聲請人的肖像權之虞,爰依法院
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8條第1、2項等規定,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狀內容未表明聲請法庭錄影有何「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之利益」之正當理由,僅以懷疑有人侵
害其肖像權之虞,而請求交付法庭之錄影內容,其聲請核與
前開規定之要件並不相符,是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