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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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9號原告 黃文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陸百新 、 朱蒂 、 陳鵬宇 、 林美娟 、 倪素貞 、陳國清、 周李美靜 間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