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7年度員簡字第5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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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民事判決
97年度員簡字第51號
原   告 z○○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 律師
複代理人  黃○○
被   告 o○○
      午○○
      J○
            7番地
      甲A○
            3樓
      甲黃○
            8號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甲玄○
            8號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員簡字第51號返還墊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甲A○、甲黃○、甲玄○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參萬伍
仟陸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97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o○○、午○○、J○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捌佰
參拾貳元,及自民國97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被告o○○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仟玖佰伍拾陸元,及均自民國97
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按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o○○、午○○、J○、甲A○經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
,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坐落彰化縣○○鎮○○段827(重測前為莒光
段2160地號)、828(重測前為莒光段2161地號)地號二筆
土地為兩造及其他共有人所共有,原告訴請分割,經鈞院94
年度訴字第741號民事判決准予分割確定在案,原告以上開
判決向地政機關辦理分割登記時,其中原共有人 楊江 之繼承
劉壬東 與其他繼承人t○○○、e○○、s○○、h○○
、黃楊:娥、F○○、E○○、D○○、G○○、C○○、
H○○、甲巳○○、壬○○○、辰○○、丑○○、卯○○、
寅○○、甲○○、丁○○、乙○○、丙○○、r○○、黃楊
文音、l○○、m○○、k○○、甲亥○、甲宙○、甲宇○
、b○○、W○○、U○○、V○○、甲地○、甲申○、甲
酉○、甲未○、甲戌○、庚○○、己○○、地○○、天○○
、酉○○、亥○○、戌○○、戊○○○、g○○、甲玄○、
甲天○○、f○○、n○○、y○、甲午○○、宙○○、玄
○○、q○○、p○○等應繳交之地價稅新台幣(下同)
000000元,惟劉壬東於97年1月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被告甲
玄○、甲A○、甲黃○,又原共有人 楊揚邜 之繼承人即被告
o○○、午○○、J○與其他繼承人j○○、u○、v○○
、宇○○、w○、i○○、x○○、 楊茂卿 、甲寅○○、甲
癸○、甲乙○、甲戊○、甲辰○、甲辛○、甲庚○、甲卯、
甲丙○、甲丁○、甲丑○、甲子○、未○○○、甲壬○、子
○○、申○○○、甲甲、甲己、B○○、巳○○、A○○、
c○○、Y○○、Z○○、X○○、d○○、K○○、R○
○、S○○、I○○、Q○○、辛○○○、M○○、P○○
、L○○、N○○、T○○、O○○、a○○、癸○○應繳
交之地價稅19832元,及被告o○○應繳交之地價稅4956元
,渠等均未繳交,原告為順利辦理分割登記,均代為繳交如
附表二所示,爰依無因管理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返還所
代墊之地價稅款,故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等情,業據原
告提出本院94年度訴字第741號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繳款
書等為證,為到場被告甲玄○、甲黃○所不爭執,其餘被告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無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
堪認為真實。從而,原告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應清償上開款
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本院爰依職權宣告得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2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邱柏滄
附表一:
┌─────────────────┬──────────────┐
│姓名│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新臺幣)│
├─────────────────┼──────────────┤
│甲玄○、甲A○、甲黃○(亦即均為│①應連帶負擔79.1%即2,532元。│
│劉壬東之繼承人)│②其餘被告t○○○、e○○、│
││s○○、h○○、黃楊:娥、│
││F○○、E○○、D○○、│
││G○○、C○○、H○○、│
││甲巳○○、壬○○○、辰○○│
││丑○○、卯○○、寅○○、尤│
││ 力瑩 、丁○○、乙○○、 尤金
││柱、r○○、黃楊文音、 楊明
││哲、m○○、k○○、甲亥○│
││、甲宙○、甲宇○、b○○、│
││W○○、U○○、V○○、賴│
││ 碧珍 、甲申○、甲酉○、 賴本
││國、甲戌○、庚○○、己○○│
││、地○○、天○○、酉○○、│
││亥○○、戌○○、戊○○○、│
││g○○、甲玄○、甲天○○、│
││f○○、n○○、y○、 蕭楊
││琇月、宙○○、玄○○、 楊春
││惠、p○○部分,業於97年4│
││月15日判決。│
├─────────────────┼──────────────┤
│o○○、午○○、J○│①應連帶負擔6.7%即215元│
││②午○○、J○應共同負擔公示│
││送達費用500元│
││③其餘被告j○○、u○、 楊連
││壽、宇○○、w○、i○○、│
││x○○、楊茂卿、甲寅○○、│
││甲癸○、甲乙○、甲戊○、劉│
││ 榮宗 、甲辛○、甲庚○、甲卯│
││、甲丙○、甲丁○、甲丑○、│
││甲子○、未○○○、甲壬○、│
││子○○、申○○○、甲甲、劉│
││角、B○○、巳○○、A○○│
││、c○○、Y○○、Z○○、│
││X○○、d○○、K○○、游│
││萬上、S○○、I○○、游瑞│
││絨、辛○○○、M○○、游洲│
││盛、L○○、N○○、T○○│
││、O○○、a○○、癸○○部│
││分,業於97年4月15日判決。│
├─────────────────┼──────────────┤
│o○○│①應負擔1.7%即54元│
└─────────────────┴──────────────┘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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