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合夥出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八號
原告屏東縣里港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裕彥 訴訟代理人 林錦芬 律師被告里農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玖萬零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炳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B法院書記官洪榮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