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7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7097號債權人新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清祥 債務人 高金虎 債務人 張碧雲 債務人 林炳坤 債務人 江宏仁 債務人 顏清風 債務人 柯清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金虎、張碧雲、林炳坤、江宏仁、顏清風、柯清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高金虎、張碧雲、林炳坤、江宏仁、顏清風、柯清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整。
三、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