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9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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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976號
原告 蔣敏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郭妙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書記官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