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國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國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國字第六號
原告甲○○被告中華民國右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以書面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時起柒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何清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謝國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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