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6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專利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六一五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專利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八六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案件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公訴人認被告係犯專利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九條之罪。惟於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專利法已刪除現行之第八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八條至第一百三十一條之刑罰規定,並經行政院定自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起施行,有行政院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院台經字第0000000000C號函一紙附卷可稽。是本件被告所涉之法律既已廢止其刑罰,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吳勇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