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3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3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三○○一號
原告 陳王錦娥
陳朝盛 陳朝欽 陳滿足 右原告與被告彰化縣政府間請求確認永佃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伍佰貳拾伍元,折合銀圓伍萬柒仟壹佰柒拾伍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陸佰貳拾玖元貳角,折合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呂麗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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