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交簡上附民字第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7號原告 蕭餘琨 被告 林文輝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交簡上字第22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林文輝被訴過失傷害案件之刑事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而原告係於同月16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收戳章可稽,依照上開說明,原告既係於上開刑事案件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提起,顯非合法,從而,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至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仍得另依民事訴訟程序起訴,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林虹翔法官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因訴訟標的金額未逾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數額,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