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2年度潮簡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簡字第43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清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毓琳楊雅嵐張峰賓蔡建鴻蔡佳昌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9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於112年11月10日具狀更正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書記官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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