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補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662號

原告 張汶森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潘勝利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6,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書記官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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