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662號
原告 張汶森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潘勝利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6,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書記官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