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2年度潮小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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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小字第57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郭榮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0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4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書記官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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