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3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34號原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94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紙,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2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94年3月8日中華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9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9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書記官賴敏慧┌──────────────────────────────────────────────────────┐│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3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 江志彬 │保證責任基隆市第一│94年2月28日│47,000元│LI0000000│││││信用合作社碇內分社│││││├─┼─────────┼─────────┼───────────┼────────┼────────┼──┤│2│江志彬│保證責任基隆市第一│94年2月29日│50,000元│LI0000000│││││信用合作社碇內分社│││││├─┼─────────┼─────────┼───────────┼────────┼────────┼──┤│3│ 林阿勇 │保證責任基隆市第一│94年2月12日│45,500元│LI0000000│││││信用合作社碇內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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