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15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1567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萬伍仟陸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執有債務人 孫月櫻 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於到期日提示,竟被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理由退票,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二紙為證(如附證物)。
〈二〉依據票據法之規定,債務人應償還票款及利息之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支票影本為證,茲為求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謹狀證據: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二紙。
此致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鑒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書記官王少玲附表97年度促字第31567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孫月櫻│自民國97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460000││月17日起│││││元│││││├──┼───┼─────┼──────┼──────┼───────┤│2│新臺幣│孫月櫻│自民國97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245600││月20日起│││││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