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1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到院,逾期未補正,將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雖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惟上開說明書財產目錄欄內漏載所持有股票及存款之數量,仍應認聲請人未依法提出,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書記官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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