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釋明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書記官李文政附表一:
(一)提出與債權銀行成立協商之協議書附表,並說明還款狀況。
(二)聲請人應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前項協商顯有重大困難,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提出聲請人房屋貸款支出、生活費用支出證明。
(四)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及受扶養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
及扶養費支出證明。
(五)提出聲請人新光人壽股份有限公司之收入種類及證明。附表二:
(一)聲請人應釋明有無自用住宅擔保借款,如有,請表明是否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如是,請補提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方式或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