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基簡字第7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基簡字第7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基簡字第78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簡易判決處刑書聲請案號:94年度偵字第19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之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爰審酌被告尚欠債權人之債務額、行為手段、行為產生之危害、不思將機車牽回反坐令債權人之損失擴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4年11月2日
書記官王靜敏附錄論罪法條: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00元以下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4年度偵字第1960號被告甲○○男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街○○○巷○○○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92年6月2日,以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之方式,向東元車業有限公司(下稱東元公司)購買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為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雙方約定總價金新台幣(下同)35010元,自92年6月10日起至93年2月10日止,每10天一期,每期付款3890元,標的物存放地點為基隆巿調和街290巷220號,在價金未付清之前,標的物所有權仍屬於東元公司所有,甲○○僅得依約占有使用,不得任意遷移或為其他處分。未料甲○○在取得上開機車後,僅付款2期,第3期僅繳納2000元後,即拒不付款,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於93年1月間,將該機車遷移至台東巿,致東元公司追索無著受有損害。
二、案經東元公司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甲○○坦認上開犯行,核與告訴代理人 王美舒 到庭指訴相符,並有附條件買賣契約書、被告繳款記錄及現場查訪紀錄各1紙附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
檢察官吳佳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亮珠附錄所犯法條: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00元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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