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保外就醫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九五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查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至於聲請人身體若有何不適,理當於羈押處所進行治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鍾淑慧法官林孟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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