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九二號
聲請人聯洋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行提出新竹科學園郵局第四0號存證信函已送達至相對人甲○○住所收受之「收件回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呂仲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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