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8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8410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瀚弘 、 王韾儀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內容與本票不符,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王韾儀」或「 王馨儀 」?)。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