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39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順義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方順義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二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方順義前經本院以其犯竊盜罪、加重竊盜罪等罪嫌重大,且前有竊盜前科,本次又再犯本案十三件竊盜、加重竊盜犯行,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自民國103年8月29日起執行羈押。茲因被告因另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103年10月22日起送往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撤銷假釋後之殘刑有期徒刑8月15日之刑期,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1紙在卷可稽,是上開羈押原因已經消滅而無羈押之必要,依法應即撤銷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江翠萍
法官吳麗英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