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5年度新簡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新簡字第57號
原   告  簡柏豐
被   告  徐邦賢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 律師
       王盛鐸 律師
       陳佩琪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而原告繳納
裁判費不足額部分,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
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5年3月3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新市簡易庭詢問簡
答表及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書記官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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