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亡字第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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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51號聲請人 楊瓊珠 上列聲請人對 楊連楊林春 (即 楊林氏春 )為死亡宣告事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合併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因聲請人僅繳納1,000元,尚有未合,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差額1,000元,逾期不為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書記官張婉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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