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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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561號原告 王啟仲 被告 李瑞松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108年度易字第80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李瑞松被訴相姦案件,經原告王啟仲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而其中被告所涉刑事案件部分,雖由本院判決免訴在案,惟原告業於民國109年6月3日具狀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張毓軒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以佳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