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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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90號聲請人苗栗縣南庄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徐榮水 相對人 江秉桓 即 江建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02年9月16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所負之債務,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2年9月12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即於102年9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300萬元,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其借款期限自102年9月18日起至11
2年9月18日止,並以本金攤還寬緩期為2年,每一個月付息一次,後8年,每期一個月共分96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債權人得主張本件借款全部到期,並加付違約金。詎借款人自108年4月18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尚積欠本金2,406,25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簿謄本、借據、放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單、貸放資料查詢單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08年9月12日函請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南庄鄉│田尾││112-2││2044│全部││├─┼───┼────┼───┼──┼────┼─┼──────┼─────┼───────┤│2│苗栗縣│南庄鄉│田尾││112-11││184│全部││├─┼───┼────┼───┼──┼────┼─┼──────┼─────┼───────┤│3│苗栗縣│南庄鄉│田尾││114-2││344│全部││├─┼───┼────┼───┼──┼────┼─┼──────┼─────┼───────┤│4│苗栗縣│南庄鄉│田尾││114-3││175│全部││├─┼───┼────┼───┼──┼────┼─┼──────┼─────┼───────┤│5│苗栗縣│南庄鄉│田尾││114-4││1097│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