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小字第3019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士小字第3019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略謂:執有被告所簽發票載發票日為民國94年9月
30日,面額為新台幣37,800元之支票乙紙,後經原告於94
年9月30日提示請求付款,惟未獲清償。原告是授任取款人
,不是持票人,是金龍保全公司委託代收,有發支付命令,
時效未過。爰依法請求被告給付37,800元之票款及自94年9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答辯意旨略以:系爭支票是預付金龍保全公司之保全費
用,票面上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另提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4
年度訴字第1917號民事判決為證。
三、查系爭支票票面上記載受款人為金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並
記載禁止背書轉讓,有系爭支票可籍。又據原告供稱其乃受
金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代收票款,非執票人,故原告對
於被告並未有票據上權利,被告抗辯,應堪可採。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票款378000元及利息,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鍾信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馮衍燕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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