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小字第50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小字第502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之住所地為台北縣蘆洲市○○街○○巷○弄○號1樓,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
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匡 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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