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252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審判長定期
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有所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遷讓房屋等,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
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11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
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汪維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