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丁○○代理人 葉鞠萱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6日以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2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一)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新台幣(下同)739,963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809,596元後,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1,536,000元。參諸債務人更生開始時,除薪資收入及2001年出廠之機車乙輛外,名下無其他財產,此有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切結書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過低。
(二)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觀諸債務人之慶業達股份有限公司1月至10月薪資單顯示,其1月至10月每月薪資扣除勞健保及請假扣款後平均每月實領薪資為26,885元,加計100年1月份領取之年終獎金28,987元後,平均每月可處分所得為29,301元【計算式=28987÷12+26885】。與債務人預估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收入29,100元大致相符,堪信為真。
(三)次查,債務人每月平均每月可處分所得29,100元,扣除每月清償金額16,000後,僅餘13,100元可供其每月生活之用,其每月必要支出包含房租費用5,500元、膳食費5,500元、水電及電話費1,100元、生活用品費用500元及交通費500元,各項支出均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上開生活費用合計13,100元亦與新北市政府公布之100年下半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1,83
2元相當,且債務人將其收入扣除上開必要支出後,已全數用以清償債務,足見債務人已盡其所能償債,並願節約用度以提高還款金額,故認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公允。
三、另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銀行)就學貸款連帶保證債權以履行附條件狀態列入,於主債務人未繼續履行、求償不足額部分確定後,始可按實際不足額依更生方案內容受清償,理由如下:
(一)按「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銀行辦理授信徵取保證人時,除前項規定外,應以一定金額為限。未來求償時,應先就借款人進行求償,其求償不足部分得就連帶保證人平均求償之。但為取得執行名義或保全程序者,不在此限。」、「本條第一項規定之消費性放款係指對於房屋修繕、耐久性消費財產(包括汽車)、支付學費及其他個人之小額貸款,及信用卡循環信用等。」,銀行法第12條之1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一)字第09610000040號函分別定有明文。又依銀行法第12條之1第1項、第3項前段規定,銀行就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求償時,應先就借款人進行求償,其求償不足部分始得就連帶保證人平均求償之。
若銀行之債權屬「自用住宅放款」或「消費性放款」債權,則依銀行法上開規定,應先向主債務人求償,於求償不足額部分確定後,始可按實際不足額依更生方案所訂清償比例受清償;更生方案依銀行法上開規定約定債權銀行受償條件,縱債權銀行不同意,亦不能因此認對該債權銀行有不公允情事,以貫徹銀行法第12條之1第3項對連帶保證人特別保護之立法意旨(司法院民事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98年第1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3號參照)。
(二)查臺灣銀行之就學貸款債權現由主債務人如期履行中,債務人之代負履行責任尚未發生,亦無需由其現負代履行責任,爰將臺灣銀行之就學貸款連帶保證債權以履行附條件狀態列入更生方案。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復考量債權人等與債務人間利益衡平、債務人之償債能力與清償誠意及社會公益等因素,認本更生方案應屬合理、公允、適當而且可行,且無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單位:新臺幣/元)┌────────────────────────────┐│壹、更生方案內容│├────────────────────────────┤│1.自債務人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每1個月為1期││,共96期,每期清償16000元。││2.每期在當月15日前轉匯至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3.債權總金額:0000000元(依本院100年8月16日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債權數額計算)││4.總清償金額:0000000元││5.總清償比例:30.4﹪││6.債權人台灣銀行之債權55,793元屬就學貸款之連帶保證債權,││於本件更生方案公告時債務人無需代負履行責任,故暫不列入││更生方案中受分配。惟代負履行責任發生時,債權人每期受償││之金額=申報債權之實際不足額×30.4%÷更生方案尚未履行││之期數,對其他債權人之受償不生影響,至因此影響債務人致││履行困難時,則為債務人得否依本條例第75條第1項規定聲請││延長履行期限之問題。│├────────────────────────────┤│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分配金額││││││├──┼────────────┼─────┼──────┤│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421356│1349│││公司│││├──┼────────────┼─────┼──────┤│2│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136224│436│││司│││├──┼────────────┼─────┼──────┤│3│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151186│484│││公司│││├──┼────────────┼─────┼──────┤│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171697│550│││公司│││├──┼────────────┼─────┼──────┤│5│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111710│358│││公司│││├──┼────────────┼─────┼──────┤│6│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323105│1035│││限公司│││├──┼────────────┼─────┼──────┤│7│渣打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75065│1201│├──┼────────────┼─────┼──────┤│8│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88308│283│││限公司│││├──┼────────────┼─────┼──────┤│9│丙○○│500000│1601│├──┼────────────┼─────┼──────┤│10│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78269│571│├──┼────────────┼─────┼──────┤│11│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137780│441│││公司│││├──┼────────────┼─────┼──────┤│12│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3599│├──┼────────────┼─────┼──────┤│1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0000000│4092│││公司│││├──┴────────────┴─────┴──────┤│參、補充說明││一、每期分配金額係以各債權人之債權金額除以總債權金額,再││乘以債務人每期清償金額後,小數點後一位數四捨五入至個││位數,以減少誤差值。││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債權人收受確定證明後,請向債務人寄發匯款方式,以利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不在此限。│├─────────────────────────────────────┤│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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